解析:
这是一道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题目,主要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关于行政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的职权范围。
以下是详细解析:
### 1. 核心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本数;
2.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 选项逐一分析
* **A. 申请人民法院查封甲公司银行账户 —— 错误**
* **解析**:行政机关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是申请法院对生效的行政决定进行执行。具体的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或相关执行法律规定来实施,而不是由行政机关直接“申请查封账户”这一具体动作作为独立的法律措施表述。更准确的说法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采取相应措施。此外,通常行政机关若无直接强制执行权,不能直接要求法院去“查封”,而是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裁定并实施。在单选题或多选题的逻辑中,C选项涵盖了这一过程,而A选项表述不准确且非标准法律术语中的独立措施类别。
* **B. 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加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本数 —— 正确**
* **解析**:这是《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的**间接强制**手段(执行罚)。行政机关有权自行实施加处罚款,无需申请法院。注意新法规定加处数额不得超出本金。
* **C.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正确**
* **解析**: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常**没有**直接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即不能直接划拨存款或拍卖财产,除非法律特别授权,但一般情况需申请法院)。因此,当甲公司逾期不履行且经过催告后仍不履行时,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决定内容的主要途径。
* **D. 扣押甲公司财产 —— 错误**
* **解析**:**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通常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为了防止证据损毁或危害发生而采取的暂时性控制行为(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而在**处罚决定作出后**的执行阶段,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它不能自行去“扣押”财产来抵缴罚款。若需处置财产,应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法院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行政机关自行扣押财产用于执行罚款缺乏法律依据(除非在处罚前已依法查封扣押并进入处置程序,但题干语境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后的后续措施,此时主要依靠加处罚款和申请法院执行)。
### 3. 结论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甲公司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时,合法的应对措施包括:
1. 依法加处罚款(执行罚);
2.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正确答案是 **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