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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安徽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通用法律知识考试题库(4)
1,100
多选题

267.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对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 )。

A
改变
B
撤销
C
修改
D
发回重议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

解析:

这是一道关于中国宪法中行政机关职权划分的题目。以下是详细的解析: ### 正确答案:A、B ### 解析: **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 “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2. 选项分析** * **A项(改变)和 B项(撤销)**:宪法明确赋予了国务院对部委不适当规范性文件既有权“改变”,也有权“撤销”。因此,A、B 两项均符合法律规定。 * **“改变”**通常适用于内容部分不当,但整体框架或目的可保留的情况,国务院可以直接修改其内容。 * **“撤销”**通常适用于文件整体违法或严重不当,需要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况。 * **C项(修改)**:虽然“改变”在实质操作上包含修改的意思,但在宪法条文的具体表述中,使用的是“改变”而非“修改”。在法律单选题或多选题的严谨语境下,应严格依据法条原文用词。不过,由于本题是多选题且答案包含A,通常“改变”即涵盖了对内容的修正。如果单看“修改”一词,它不是宪法原文使用的法定术语,故不选 C(或者说 A 已经涵盖了这一权力且用词更准确)。 * **D项(发回重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中,对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监督机制主要是“改变”或“撤销”,并没有“发回重议”这一法定程序。这通常是立法机关内部或某些特定司法审查程序中的概念,不适用于国务院对部委规章的监督。 **3. 知识点拓展:改变 vs 撤销 的适用对象区别** 在宪法学中,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权限有细微差别,常考考点如下: * **领导关系**(如国务院与各部委、省政府与市政府):上级既可以**改变**也可以**撤销**下级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 * **监督关系**(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省级人大与本级政府):通常只能**撤销**,不能直接**改变**。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但无权直接修改行政法规。 **总结:** 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与各部委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拥有全面的监督权,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故正确答案为 **A、B**。

相关知识点:

国务院管部委,不适当可改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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