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33.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 )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A
罚款
B
没收财产
C
罚金
D
行政拘留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具体涉及罚款与罚金的折抵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对此各选项分析如下:
* **A项正确**:罚款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财产罚,罚金是法院作出的财产刑。两者性质相似,都是对当事人财产权利的剥夺。为了避免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的经济处罚,法律规定已缴纳的罚款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 **B项错误**:没收财产属于刑罚中的附加刑,由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无权作出“没收财产”的决定(行政机关可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但这与刑罚中的“没收财产”不同,且题目问的是折抵“罚金”)。
* **C项错误**:罚金是刑罚,由人民法院判处,行政机关不能判处“罚金”,只能判处“罚款”。因此不存在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金”的前提。
* **D项错误**:行政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果法院判处的是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行政拘留可以折抵刑期,但不能折抵罚金(财产刑)。
故正确答案为 **A**。
相关知识点:
犯罪又罚款,罚款可折抵
题目纠错
2025年安徽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通用法律知识考试题库(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