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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四十一条 领导人员或网点负责人管理向外部公司及人员支付费用“买余额”冲刺时点违规吸存的,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给予( )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三十九条领导人员或网点负责人未能有效履职,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告诫、通报批评或调离金融岗位处理,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三十四条 代理营业机构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 )万元(含)以上、( )万元以下案件的,给予网点负责人记大过及以上处理;给予县级分公司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记大过及以上处理;给予县级分公司分管负责人记过及以上处理;给予县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警告及以上处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 发生案件的,应对案件责任人员进行问责,责任人员范围应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落实“一案五问”,包括()()()()()。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二十七条 县级分公司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对本级及下级机构管理的员工的违规行为作出( )决定;给予处分、解除劳动合同、调离金融岗位处理的,移送( )分公司代理金融风险内控案防管理委员会审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二十三条 有哪些( )行为可免予追究责任。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 有哪些( )行为可从轻处理或减轻处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 省级监管机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以上;地市级及以下监管机构给予没收违法违规所得()以上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 省级监管机构给予个人单次(笔)罚款()万元以上;地市级及以下监管机构给予个人单次(笔)罚款()万元以上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 省级监管机构给予机构单次(笔)罚款()万元以上;地市级及以下监管机构给予机构单次(笔)罚款( )万元以上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