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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九条 涉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保密管理、采购管理、法律事务、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失职渎职、公文、档案、统计、外事、信访举报等违规行为,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外包单位人员及第三方合作单位人员在参与代理金融业务运营中触犯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的,其处理标准应依照本办法执行。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七条 邮政企业非代理金融岗位人员、提供金融服务的信息科技人员在参与代理金融业务运营中触犯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的,依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六条 违规行为处理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权责对等、尽职免责,重大问题终身追责、连续发案加重问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邮政企业代理营业机构从业人员和参与代理金融经营管理活动的各级人员。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问题整改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版) 第二十四条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时限自整改督办单位或监管机构下发检查通报、意见书等书面文件之日起算。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问题整改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版) 第二十条 对于内外监督检查多次指出仍未整改到位的问题或整改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整改督办单位、整改牵头单位、条线主管单位可通过召开督办会议、工作通报、整改提示等多种形式加强整改督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问题整改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版)第十四条 整改督办单位分解问题,建立、下发整改和问责台账,明确条线主管单位、整改落实单位、问题层级、问题程度等级。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问题整改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版)第十三条针对内外部监督检查发现的代理金融机构问题,各级邮政公司金融业务部职责为整改牵头单位,邮政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如人力、安保、科技等)以及各代理金融机构为整改落实单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问题整改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版)第九条整改督办单位根据以下规则确定: (一)外部监督检查按照“谁检查,谁督办整改”原则,整改督办单位为开展检查的单位。 (二)内部监督检查按照“谁牵头对接,谁督办整改”原则,整改督办单位为牵头对接检查的单位。根据监管要求开展的自查,比照外部监督检查确定整改督办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