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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 违规行为处理程序主要包括调查、确认、移送、审理、决定、执行、复查、复核等环节。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降档处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 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加档处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二十条 调离金融岗位人员不得重新在金融岗位工作;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不得重新在邮政企业工作;受到开除处分的人员不得重新在邮政企业工作。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十六条员工受到处分或批评教育,不适合在金融岗位上继续工作的,应调离金融岗位。调离金融岗位原则上与处分或批评教育可以单独适用。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十条党员违规予以处理的,应将违规处理决定同步抄送纪检机构,纪检机构认为需要同时追究党纪责任的,由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规党纪进行处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九条 涉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保密管理、采购管理、法律事务、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失职渎职、公文、档案、统计、外事、信访举报等违规行为,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外包单位人员及第三方合作单位人员在参与代理金融业务运营中触犯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的,其处理标准应依照本办法执行。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七条 邮政企业非代理金融岗位人员、提供金融服务的信息科技人员在参与代理金融业务运营中触犯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的,依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六条 违规行为处理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权责对等、尽职免责,重大问题终身追责、连续发案加重问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