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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十九条对应给予积分处理而未给予的,在后续检查发现时应从严追究相关检查人员或管理人员的责任。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七条 涉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保密管理、采购管理、法律事务、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失职渎职、公文、档案、统计、外事、信访举报等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执行。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六条 邮政企业非代理金融岗位人员、提供金融服务的信息科技人员,在参与代理金融业务运营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的,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企业代理营业机构从业人员和参与代理金融经营管理活动的各级人员。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违规行为,邮储银行或邮政公司相关制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比照本办法相近条款进行处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三方合作单位人员参照外包单位人员处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一百四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外包单位人员依据本办法未达到给予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情形的,若经过综合研判,其行为不适合继续参与代理金融业务运营的,但其行为表明不适合继续参与代理金融业务运营的,可将其处理意见和建议移交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责成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一个月内反馈邮政企业。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一百四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外包单位人员依据本办法受到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给予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根据本办法应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邮政企业应终止其劳务派遣及业务外包服务,并退回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处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一百四十二条 已经退休的人员在邮政公司工作期间存在违规行为的,不再给予处分,但应按照本办法相关流程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一百四十一条 由于离职、退休等原因与邮政公司各级机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在邮政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违规行为不应依据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