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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二十二条一个违规行为同时违反本办法中两个及以上问题词条的,应分别积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二十一条一个员工的同一个轻微违规行为,应分别积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二十条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应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十九条对应给予积分处理而未给予的,在后续检查发现时应从严追究相关检查人员或管理人员的责任。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七条 涉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保密管理、采购管理、法律事务、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失职渎职、公文、档案、统计、外事、信访举报等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执行。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六条 邮政企业非代理金融岗位人员、提供金融服务的信息科技人员,在参与代理金融业务运营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的,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企业代理营业机构从业人员和参与代理金融经营管理活动的各级人员。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违规行为,邮储银行或邮政公司相关制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比照本办法相近条款进行处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三方合作单位人员参照外包单位人员处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第一百四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外包单位人员依据本办法未达到给予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情形的,若经过综合研判,其行为不适合继续参与代理金融业务运营的,但其行为表明不适合继续参与代理金融业务运营的,可将其处理意见和建议移交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责成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一个月内反馈邮政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