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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规定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形态简单、条款简洁、责任清晰、可有效保障售后服务的保险产品,并充分考虑投保的便利性、风控的有效性、理赔的及时性。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规定 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规定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原则上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规定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规定,保险公司赠送意外险,应遵守赠送保险相关监管规定,不得以赠险为由,变相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附件1《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 其他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的,应积分值1-5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附件1《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支付结算业务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和跨境赌博管理 违反支付结算业务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和跨境赌博管理规定,未按要求开展支付结算业务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和跨境赌博工作内部考核的,应积分值2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附件1《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支付结算业务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和跨境赌博管理 违反支付结算业务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和跨境赌博管理规定,未按要求组织支付结算业务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和跨境赌博培训、宣传的,应积分值1-5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附件1《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支付结算业务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和跨境赌博管理 违反支付结算业务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和跨境赌博管理规定,未按要求向内外部报送支付结算业务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和跨境赌博相关信息和报告的,应积分值2分。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金融从业人员轻微违规积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附件1《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违反司法查冻扣管理规定,未认真执行数据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积分值2-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