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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 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若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存在过错导致事故发生,保险人可不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 保险标的用途改变就一定构成保险法规定的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保险标的时,才可以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 保险人只要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无论保险标的是否转让,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必然成为合同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 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即使依法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若受让人未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也不能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但不用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能责令其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可以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第一百三十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