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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指定行为效力待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保险人就必须同意恢复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 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一律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指定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体检,投保人就无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 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当然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无需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 被保险人以口头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只能采取书面形式且必须在合同订立时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