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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准入及机构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 第二十五条 代理营业机构与邮政企业营业机构可以不是同一营业场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准入及机构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不得转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准入及机构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的代办机构不得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准入及机构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 第二十五条 代理营业机构与邮政企业营业机构应为同一营业场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准入及机构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 第十条 新设代理营业机构无需依托已设立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可单独设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准入及机构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 第十条 新设代理营业机构应依托已设立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准入及机构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 第十条 代理营业机构原则上在市及市以下区域或城乡结合部或填补普惠金融服务空白区域新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准入及机构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 第十条 代理营业机构原则上在县及县以下区域或城乡结合部或填补普惠金融服务空白区域新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准入及机构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 第五条 代理营业机构应命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营业所”
《邮政代理金融网点飞行检查手册(试行版)》 第九条 开展“整体接管式”检查时,“飞行大队”队长由派出机构指定人员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