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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应按照实际情况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政府可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对优化营商环境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对通过事前事中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可以酌情设定证明事项。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