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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如果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计量不准,应按规定退补电费,在退补期间,用户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如供电设施建设在先,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在后,由后续建设单位负担供电设施迁移、防护所需的费用;如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在先,供电设施建设在后,由供电设施建设单位负担建筑物、构筑物的迁移、防护所需的费用;不能确定建设的先后者,由双方协商解决。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照明用户按12小时计算;电力用户按6小时计算。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迁移后的新址在原供电点供电的,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容量,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新址用电引起的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按增容办理。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户当月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必须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企业认可的频率自动记录仪表的记录为准。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临时用电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临时用电的用户,应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对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可按其实际用电量、使用时间、规定的电价计收电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