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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实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0﹞110号第三十六条)
个人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管理实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0﹞110号第七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陕农信联社发﹝2010﹞14号第四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投资的()或超过()人民币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机构受托支付方式。(《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陕农信联社发﹝2010﹞14号第十九条)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循()的原则。(《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陕农信联社发﹝2010﹞14号第三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情形的,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陕农信联社发﹝2010﹞14号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无需纳入统一授信管理。()(《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陕农信联社发﹝2010﹞14号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陕农信联社发﹝2010﹞110号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陕农信联社发﹝2010﹞110号第六条)
贷款期限超过()年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纳入中长期贷款管理。(《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1﹞16号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