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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联社向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理财产品服务收取手续费。实现超额收益,省联社可与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5﹞379号第十七条)
完成理财产品内部审批流程之前,应提前15日向当地银监局报告,并遵循'谁发行,谁报告'的原则。(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5﹞379号第二十四条)
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开展理财业务活动过程中,如果投资对象或交易对手需要占用授信额度的,应纳入办理该理财业务的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单个项目融资金额超过该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单一客户额度限额的,参照社团贷款模式处理。(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5﹞379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行理财产品所涉及的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应与其自营资金业务协调运作,实行部门、岗位、人员相分离。(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5﹞379号第四十五条)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坚持'真实、客观、及时、准确'的原则加强理财业务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5﹞379号第五十条)
( )为全省理财业务应急事件处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急机制建立、规划和实施,审议批准省联社各处室应急处置预案,协调应急预案实施中的各项事务,根据领导小组布置开展工作。(《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陕农信联社发﹝2015﹞379号第八条)
当出现理财产品受突发性金融事件影响、主要投资策略失误、合作机构出现重大变故等导致非正常终止或本金损失时,执行( )应急措施。(《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陕农信联社发﹝2015﹞379号第十四条)
对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正常运作造成一定影响,需要向所在地政府、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可划分为( )突发事件。(《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陕农信联社发﹝2015﹞379号第十八条)
根据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委托贷款的档案保留时间为( )年。(《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8〕105号第四十五条)
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经办行社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如果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在委托贷款逾期满( )年后,受托人将此户作为死账,进行销户处理,一切责任由( )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