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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网点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5﹞378号第十五条)
在金融统计制度规定上报人民银行的时间以前,被省联社发现数据有错的,凡错报一个数据扣( )分。(《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3﹞92号)二、金融统计单项考核内容及评比标准)
各单位上报数据时每缺报、漏报一个数据扣1分,由于各单位上报数据不完整造成省联社向人民银行漏报数据的,一个数据扣( )分。(《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3﹞92号)二、金融统计单项考核内容及评比标准)
各单位主管领导、统计管理部门、统计管理部门负责人、统计工作人员名单应在省联社业务管理部备案,发生人事变动时,应在(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备。(《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3﹞92号)二、金融统计单项考核内容及评比标准)
金融统计考核内容包括(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3﹞92号)二、评比办法)
金融统计管理情况考核。各单位应建立并健全金融统计管理制度,内容包括(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3﹞92号)三、金融统计单项考核内容及评比标准)
各单位每年至少对金融统计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联社业务管理部。上报书面材料内容包括:(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3﹞92号)三、金融统计单项考核内容及评比标准)
金融统计工作考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当年考核评比资格(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3﹞92号)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金融统计分析情况采取加分制,一个考核周期内最高可在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3﹞92号)二、评比办法)
根据金融统计制度规定的上报时间,按各单位迟报时间长短,每次扣1-5分。迟报时间在半天以内的,扣1分;迟报1天及以上扣2分;由于迟报造成省联社向人民银行上报数据延误的,一次扣5分。( )(《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工作考核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3﹞92号)二、金融统计单项考核内容及评比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