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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可以根据( )的不同,分类制定出适应不同类型用户需要的标准格式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书面形式可以分为标准格式和非标准格式两类。非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简单、一般性用电需求的用户;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用电方式特殊的用户。
供用电合同应当采用( )签订,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不可以单独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和电力调度协议等。
临时用电用户未装电能计量装置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用电容量,按照双方约定的每日使用时数和使用期限预收全部电费。用电终止时,如实际使用时间不足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可退还预收电费的二分之一;超过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预收电费不退。
对月用电量较大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以按照用户月电费确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费,并于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收费次数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一般每月不少于( )。
在受电设施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的变压器(含不通过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按照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含不通过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的平均值计算其容(需)量电费。
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容(需)量电费的用户,其备用的变压器(含不通过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容(需)量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容(需)量电费。
事故停电、检修停电、有序用电不扣减容(需)量电费。
容(需)量电费以月计算,但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容(需)量电费,应当按照实用天数计算,每日按照全月容(需)量电费除以( )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