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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银行开办II、III类户业务,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视频或者人脸识别等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辅助核实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其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其部分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入网不满90日或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
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电信网络诈骗和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义务机构应当根据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律形态和实际情况,逐层深入并判定受益所有人按照规定开展受益所有人尽职调查工作的,每个非自然人客户至少有一名受益所有人。
义务机构可以将客户划分为高、中、低等三个风险等级。
义务机构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应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非自然人。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义务机构怀疑交易与洗钱或者恐怖融资有关,但重新或者持续识别客户身份将无法避免泄密时,应采取加强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现金业务或易于让客户取得现金的金融业务具有较高风险的原因,是现金业务容易使交易链条断裂,难于核实资金资金真实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