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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官方)
1,946
简答题

(2022年)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粮食白酒的生产和销售,2023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1)将自产的类低度白酒继续加工生产为B类高度白酒980斤,没有同类价,成本价为240元/斤。(2斤,购入的不含税价格为200元/斤,继续加工C类高度白酒1800斤,出售1000斤,不含税价格是元/斤。)销售给下属销售公司300斤白酒,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00元/斤,销售公司对外销售同类白酒不含税价格为220元/斤,税务机关进行了价格核定。(其他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按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60%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斤,白酒成本利润率为1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1)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0。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解析:

这道题考察了消费税的基本规定,特别是关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的税务处理。题目中提到的情况属于消费税法中的一个特定规则,即当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时,在这个阶段不需要缴纳消费税,而是等到最终产品销售时再计算并缴纳相应的消费税。因此,对于有一定基础的学生来说,理解这一点并不难,但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故评为中等难度(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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