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44.新浪微博知名博主刘某,在与朋友律师王某聊天时,知悉其最近代理的一起涉及某上市公司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庭审信息。于是,刘某将所知悉的案件庭审信息,发布在本人的新浪微博上,造成案件庭审信息广泛传播、10余家上市公司股价大幅下跌。刘某的行为构成()。
A
披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B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C
侵犯商业秘密罪
D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刑法中关于案件信息泄露相关罪名的适用问题,重点在于区分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
题干分析:
刘某是新浪微博知名博主,从律师王某处获知一起涉及上市公司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庭审信息,随后将该信息发布在个人微博上,导致信息广泛传播,并引发多家上市公司股价大幅下跌。其行为造成了严重社会后果。
选项解析:
A:披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任何人擅自披露、报道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这意味着,即使不是诉讼参与人,普通公民如擅自披露依法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构成本罪。本案中,刘某虽非诉讼参与人,但其明知该庭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且不应公开,仍予以发布,造成重大影响,符合“披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B: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该表述与刑法条文不符。刑法中该罪名为“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主体通常为诉讼参与人,而“泄露”一词多用于内部人员违规外泄的情形。且本罪名在表述上应为“披露”而非“泄露”,因此B项用词不准确,不符合法定罪名表述。
C:侵犯商业秘密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并非直接获取或使用商业秘密,而是披露了案件的庭审信息,该信息虽然涉及商业秘密,但其行为本质是公开司法案件中的非公开信息,而非直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因此不构成此罪。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该罪要求泄露的对象是“国家秘密”,即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信息。本案所涉信息为民事案件庭审信息,尽管敏感,但并不属于国家秘密范畴。因此不构成此罪。
核心知识点:
1.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规定的“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适用于任何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披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情形。
2. 民事案件若涉及商业秘密,可依法不公开审理,相关信息不得随意传播。
3. 罪名的准确表述至关重要,法律术语不能混淆。“披露”与“泄露”在法律语境中有不同适用对象。
4. 商业秘密的保护与案件信息披露的规制属于不同法律范畴,需根据行为性质准确定性。
综上,刘某的行为属于擅自向社会公开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应以“披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论处。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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