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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法律基础知识(官方)
1,360
单选题

23.村民朱某在赶集时,因琐事与同村的李某、许某、胡某、赵某发生口角,并被4人殴打致伤。次日,朱某为报复李某等人,先后潜入李某等人家中,向上述4家的饭锅、水缸、食盐中投入剧毒鼠药,致上述4家的16口人中毒,其中2人死亡。朱某的行为构成()。

A
投放危险物质罪
B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
故意杀人罪
D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刑法中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区分,特别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限。 题干描述:朱某因被李某等四人殴打,为实施报复,分别潜入这四户人家,在其饭锅、水缸、食盐中投入剧毒鼠药,导致16人中毒,其中2人死亡。其行为具有明确的报复对象,即针对特定的四户家庭。 逐项分析选项: A:投放危险物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行为人所针对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不可控性,危害后果难以预料和控制。而本案中,朱某的行为针对的是明确的四户家庭,目标特定,其行为虽造成多人中毒,但并非针对社会公众或不特定人群,因此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该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核心仍在于“危害公共安全”,即行为必须具有广泛的危险性,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本案中,朱某的行为方式虽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其行为对象明确限定于与其发生纠纷的四户人家,不具备向不特定人扩散的现实危险,主观上也无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此罪。 C: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朱某在受到侵害后,出于报复心理,有预谋地向四户人家的食物和饮用水中投放剧毒鼠药,其主观上明知该行为极有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仍积极实施,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尽管实际中毒人数较多,但这些人均属于其明确报复范围内的特定对象。因此,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即使造成多人伤亡,也属于“结果加重”情形,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D: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 该选项主张数罪并罚。但根据刑法理论,当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时,若属于想象竞合或法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本案中,朱某的行为本质是以投毒为手段实施故意杀人,其行为虽形式上类似投放危险物质,但由于对象特定,不危害公共安全,仅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罪,不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故不应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为 C:故意杀人罪。 核心知识点总结: 1. 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对象是否特定。 2. 投放危险物质罪要求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若对象特定,则一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 使用毒害手段杀害特定人,即使造成多人伤亡,仍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4. 刑法中,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竞合时,通常择一重罪处罚,不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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