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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法律基础知识(官方)
1,360
单选题

72.魏某盗得1台价值1万余元的手提电脑,深夜卖到一收购点。店主毕某看魏某神色慌张,问魏某电脑的来路。魏某支支吾吾,经再三逼问,只得说出是偷来的。毕某对魏某说:“电脑500元卖给我,否则我就到公安局告你。”魏某无奈只得同意。毕某构成()。

A
强迫交易罪
B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
敲诈勒索罪
D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敲诈勒索罪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赃物犯罪以及财产型犯罪的区分,特别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及其竞合问题。 题干分析: 魏某盗窃了一台价值一万余元的手提电脑,属于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将赃物出售给收购点,涉及赃物的转移。 店主毕某在收购过程中,起初怀疑电脑来路不正,在逼问之下,魏某承认系盗窃所得。此时,毕某已经明确知道该电脑是犯罪所得。 在此基础上,毕某并未拒绝收购,而是以“500元卖给我,否则我就去公安局告发”相要挟,迫使魏某低价出售电脑。魏某出于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迫同意。 核心知识点解析: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312条): - 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 本题中,毕某明知电脑是魏某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符合“收购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的构成要件,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要挟,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毕某以“向公安机关告发”相要挟,迫使魏某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500元)出售电脑,实质上是一种利用对方违法行为进行胁迫,获取财物的行为。 - 虽然魏某的财产本身来源于盗窃,不受法律保护,但刑法保护的是财产的占有状态,且敲诈勒索罪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益,即使该财产本身非法,也不影响行为人通过胁迫手段非法获取财物构成敲诈勒索。 - 关键在于:毕某并非正常交易,而是利用魏某的恐惧心理,以告发犯罪为要挟,强行压价,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胁迫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3. 罪数问题:是否数罪并罚或择一重罪处罚? - 毕某实施了一个行为(收购赃物),但在该过程中同时具备两个故意和两个违法性:一是明知赃物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是以告发相要挟,迫使对方低价出售,构成敲诈勒索罪。 - 该行为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 - 根据刑法原理,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因此,毕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敲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选项分析: A:强迫交易罪——错误。 - 强迫交易罪发生在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本案中交易基础非法(赃物),且毕某并非从事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强迫交易,而是以告发犯罪相要挟,不符合该罪的构成。 B: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全面。 - 虽然成立此罪,但忽略了其敲诈勒索的行为,未能完整评价其全部行为。 C:敲诈勒索罪——不全面。 - 同样,虽然成立敲诈勒索罪,但忽略了其收购赃物的行为本质。 D: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敲诈勒索罪择一重罪处罚——正确。 - 准确指出了行为人同时触犯两罪,且因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结论: 正确答案为 D。毕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依法应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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