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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个人大额交易报告应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 )工作日内,由总行反洗钱中心通过系统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114、个人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确保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可追溯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
113、个人客户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
112、对个人客户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业务,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信息不少于姓名、( )、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等四要素。
111、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应当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
110、各级机构在为个人客户办理( )以上现金存取业务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09、各级机构应在以开立账户、建立特定业务关系,或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交易金额单笔( )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采取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电子影像。
108、个人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各级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合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后( )。
107、对于境外政要等洗钱高风险等级的客户,或者涉及制裁的我行Ⅱ级、Ⅲ级控制的客户,在开展一般身份识别的基础上,还应开展( )。
106、洗钱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定期重检期限不得超过( ),低一等级客户的定期重检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级客户定期重检期限时长的两倍。对于初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洗钱风险等级高低,均需在初次确认洗钱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至少进行一次定期重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