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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收规》规定,少缴款处理期限不得超过( )天,对超过期限未处理的少缴款,转同级运营财务部门先予垫付,由其向责任单位追款,由责任人赔偿。
148.《收规》规定,铁路运输费用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种, 非现金结算包括支票、( ) 等。
147.《收规》规定,12306 网站售票、95306 网站制票,通过客货运输业务信息系统和铁路电子支付计费和结算运输费用,由( )的运输企业审核列账。
146.《收规》规定,现付是指旅客票价、 行李、 货物运费以及发站发生的杂费( 或发站计算核收到站杂费) 实行( )制, 由发站负责计费收款, 发送运输企业审核列账。
145.《收规》规定,铁路运输费用核收方式分为现付、( )、 后付、 预付四种。
144.《收规》规定,客货营业单位是运输费用核收的单位,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时,应当使用规定的( )和统一的客货运输业务信息系统计算核收运输费用。
143.《收规》规定,运输企业及客货营业单位应当设置票据库保管纸质票据,票据库必须配备安全设施,并实施票账分管制度、票据出入库和交接制度,( ),纸质票据未经收入管理部门批准,不准相互调拨和借用。
142.《收规》规定,运输企业、客货营业单位、客货运输业务系统维护单位都应当设置客货票据( ),掌握客货票据动态,根据客货票据整理报告及时登账,结出票据使用数量,出现电子票号缺失或票号未连续使用时,应当分别登账,并按票据丢失事故规定计算事故金额。
141.《收规》规定,客货票据的印制和使用应当遵守( )、以票控款原则,按照客货票据编码规则和票符票号顺序连续性,不得间断或缺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电子票号。
140.《收规》规定,客货票据是铁路收取客货运输费用的结算单据和运输企业核算运输收入的(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篡改铁路电子票据数据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