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代理委托人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B、 配备专人负责委托人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C、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D、 向税务机关提供委托人的税务资料
答案:B
解析:代理记账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委托人的税务资料等,但不包括配备专人负责委托人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因此,选项B不属于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
A、 代理委托人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B、 配备专人负责委托人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C、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D、 向税务机关提供委托人的税务资料
答案:B
解析:代理记账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委托人的税务资料等,但不包括配备专人负责委托人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因此,选项B不属于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
A. 张某与李某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纠纷
B. 赵某与王某因财产继承而发生纠纷
C. 某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的理赔而发生纠纷
D. 某农民与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解析:解析:适用《仲裁法》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适用《仲裁法》的情形包括: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
A. 纳税调减194万元
B. 纳税调减145.5万元
C. 纳税调增145.5万元
D. 纳税调增194万元
解析:解析:实际发生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194万元,未形成固定资产的研发费用在原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75%,需纳税调减194×75%=145.5万元。
A. 甲乙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 甲乙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纠纷
C. 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D. 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解析:解析: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2)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①劳动争议;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A.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B.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C. 承兑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承兑有效
D. 背书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持票人可以自行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
解析:解析:选项C: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1
A.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
B. 持票人对票据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
C.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
D. 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的,该权利丧失,一并丧失民事权利
解析:解析:选项A,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选项B,持票人对票据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的,该权利丧失;选项D,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期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的,该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A. 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3万元
B. 合理的劳动保护费支出2万元
C. 诉讼费用1.7万元
D. 直接向某大学捐赠1万元
解析:解析:直接捐赠不可以税前扣除。
A. 支付残疾职工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14万元的200%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B. 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金额35万元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C. 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60万元投资额的2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D. 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19万元的100%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解析:解析:(1)选项A: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选项A错误。(2)选项C: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选项C错误。(3)选项D: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选项D错误。(4)选项B:所有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选项B正确。
解析:解析:个人取得的转租租金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A. 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 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 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 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解析:解析:(1)选项A,B:出票人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2)选项C,D:由于票据无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不享有对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权。故选B,C,D【提示】此类知识点可在《考点汇编—票据权利的取得》进行学习。
A. XIXI公司不享有票据追索权
B. XIXI公司可以同时对小志公司和崔老师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
C. XIXI公司应该按照先小志公司再崔老师公司顺序进行追索
D. XIXI公司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
解析:解析:票据的出票人(小志公司)、背书人(崔老师公司)、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