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7.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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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点:
无证产饲料责任人十年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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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 )的生猪产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11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 )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11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有( )情形之一的,由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109.《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 )措施。
108.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07.生产下列哪些产品的企业需要获得生产许可证后方能开始生产( )。
106.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 )和产品质量标准等。
105.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那些措施( )。
10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下列行为中,哪些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