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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当加强对Ⅱ、Ⅲ类户异常开立和可疑交易的监测,对于个人存在异常开户和可疑交易行为的,可采取拒绝开户或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等措施。
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I类户的,应当由银行工作人员事后经联网核查系统审核开户人身份。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银行询证函回函用章的管理制度,加强回函用章管理,明确回函用章。如果注册会计师收到回函后对银行回函用章产生疑虑,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联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注册会计师确认回函用章的真实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冻结财产后,有权机关查明冻结财产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及时解除冻结,对被冻结财产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冻结财产后,上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认为应当解除冻结措施的,应当责令作出冻结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解除冻结。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无法提供具体账号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退回法律文书并说明原因。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查询、冻结或者解除冻结时,应当妥善保管留存的工作证或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不得挪作他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时,有权机关、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享有质押权、保证金等优先受偿权的,金融机构不应当将所登记的优先受偿权信息在查询结果中载明。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时,存款或金融资产的优先受偿权消灭前,其价值应计算在实际冻结总金额内;优先受偿权消灭后,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强制变价等执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