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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七条)( )
454.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二条)( )
453.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二条)( )
452.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 )
451.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四条)( )
450.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条)( )
449.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一条)( )
448.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九条)( )
447.供电企业依法对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六条)( )
44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一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