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委托手续,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答案解析
解析:
专利申请程序和无效程序是两个不同的程序,某代理机构虽然可以办理专利申请阶段的全部事务,但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无效程序当中当然的代理机构。在无效程序中,代理机构还需要另行提供该程序的授权委托书。专利权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且未指定收件人时,应当是最先委托的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无效宣告请求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委托程序自然也应当在复审委办理。 【相关法条】 《专利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3.6节:委托手续 (1)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且专利权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即使专利权人此前已就其专利委托了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程代理并继续委托该全程代理的机构的,也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2)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须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委托书或者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的,专利权人未在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5)同一当事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代理机构有多个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署名在先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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