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61.关于申请人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修改,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收到发明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B
主动修改时,可以扩大原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但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
C
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通常只能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D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只要修改文本未超出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均应当被接受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C
解析:
解析:
主动修改的时机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收到发明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如果说明书记载的温度范围是0~100℃,而权利要求保护的仅仅是30~50℃,在主动修改时把要求保护的范围扩大到0~100℃也是可以的。在答复审查意见的修改中,原则上应当针对通知书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不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也不是为了消除原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那该修改方式即使没有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也不能被接受。 【相关法条】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5.2.1.1节:修改的内容与范围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为了使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可能会进行多次。审查员对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件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掌握《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审查上述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依据,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的内容,不能作为判断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依据。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原始提交的外文文本除外,其法律效力参见本指南第3部分第2章第3.3节。 如果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5.2.1.2节:主动修改的时机 申请人仅在下述两种情形下可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 在答复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得再进行主动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5.2.1.3节: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 然而,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33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①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例如,申请人从独立权利要求中主动删除技术特征,或者主动删除一个相关的技术术语,或者主动删除限定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即使该主动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只要修改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扩大,则这种修改不予接受。 ②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例如,申请人主动将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螺旋弹簧”修改为“弹性部件”,尽管原说明书中记载了“弹性部件”这一技术特征,但由于这种修改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因而不予接受。 又如,本章第5.2.3.2节(1)的例1~例4中,即使这四种改变后的内容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也不予接受,因为这样的修改扩大了其请求保护的范围。 ③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例如,一件有关自行车新式把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不仅描述了新式把手,而且还描述了其他部件,例如自行车的车座等。经实质审查,权利要求限定的新式把手不具备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作出主动修改,将权利要求限定为自行车车座。由于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之间缺乏单一性,这种修改不予接受。 ④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⑤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如果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文本不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作出的,而是属于上述不予接受的情况,则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不接受该修改文本的理由,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规定的修改文本。同时应当指出,到指定期限届满日为止,申请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如果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或者出现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审查员将针对修改前的文本继续审查,如作出授权或驳回决定。 如果审查员对当前修改文本中符合要求的部分文本有新的审查意见,可以在本次通知书中一并指出。
主动修改的时机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收到发明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如果说明书记载的温度范围是0~100℃,而权利要求保护的仅仅是30~50℃,在主动修改时把要求保护的范围扩大到0~100℃也是可以的。在答复审查意见的修改中,原则上应当针对通知书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不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也不是为了消除原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那该修改方式即使没有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也不能被接受。 【相关法条】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5.2.1.1节:修改的内容与范围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为了使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可能会进行多次。审查员对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件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掌握《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审查上述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依据,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的内容,不能作为判断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依据。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原始提交的外文文本除外,其法律效力参见本指南第3部分第2章第3.3节。 如果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5.2.1.2节:主动修改的时机 申请人仅在下述两种情形下可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 在答复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得再进行主动修改。 《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5.2.1.3节: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 然而,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33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①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例如,申请人从独立权利要求中主动删除技术特征,或者主动删除一个相关的技术术语,或者主动删除限定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即使该主动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只要修改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扩大,则这种修改不予接受。 ②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例如,申请人主动将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螺旋弹簧”修改为“弹性部件”,尽管原说明书中记载了“弹性部件”这一技术特征,但由于这种修改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因而不予接受。 又如,本章第5.2.3.2节(1)的例1~例4中,即使这四种改变后的内容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也不予接受,因为这样的修改扩大了其请求保护的范围。 ③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例如,一件有关自行车新式把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不仅描述了新式把手,而且还描述了其他部件,例如自行车的车座等。经实质审查,权利要求限定的新式把手不具备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作出主动修改,将权利要求限定为自行车车座。由于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之间缺乏单一性,这种修改不予接受。 ④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⑤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如果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文本不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作出的,而是属于上述不予接受的情况,则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不接受该修改文本的理由,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规定的修改文本。同时应当指出,到指定期限届满日为止,申请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如果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或者出现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审查员将针对修改前的文本继续审查,如作出授权或驳回决定。 如果审查员对当前修改文本中符合要求的部分文本有新的审查意见,可以在本次通知书中一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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