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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务单位(部门)可不用派员参加外单位施工设计及施工方案审查、安全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
外单位施工作业期间,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果断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措施,责令其停工,填发“施工停工通知书”(见附录二),由施工单位组织整改并制定有针对性措施,经工务段检查确认后方可复工,并报铁路局集团公司。
工务单位(部门)应建立外单位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加强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影响或可能影响工务设备安全的外单位施工,不必纳入工务段的监督和管理,工务段可不制定监督方案。
凡未办理验交的线路、桥隧涵和加固防护等设备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巡查养护,工务段负责监督检查。
成段道床清筛、成段更换轨枕、成组更换道岔、路基换填等施工限速地段应设置专人巡查,其他施工限速地段可根据需要安排巡查,具体要求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明确,特殊情况由施工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工务段、工务机械段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施工协调小组相关工作。集中修首尾阶段、法定节假日和关键时期,施工单位不应安排段领导盯控重点施工。
工务段、工务机械段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施工协调小组相关工作。线间距不足6.5m地段(两线间已有站台、栅栏等设施的除外),正线成组更换道岔、正线成段更换轨枕、正线桥隧成段破底清筛施工,施工主体单位应安排段领导盯控。
工务单位应围绕调度指挥、应急处置、数据分析、辅助决策、计划管理、过程管控等职能,强化段指挥中心建设,并运用工务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铁路运输调度管理系统、CTC/TDCS查询终端和相关监测监控系统等手段,有效指导日常安全生产。
施工(维修)负责人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维修)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施工(维修)作业,掌握施工(维修)进度,反馈现场信息。施工负责人不应及时向施工协调小组汇报施工情况。
施工(维修)负责人负责施工(维修)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施工(维修)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施工(维修),安排施工(维修)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