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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规则》(铁客〔2022〕124号)规定,车站及站区相关单位应制定措施严禁工作人员通过行李房等处所进站。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规则》(铁客〔2022〕124号)规定,车站安检区域内以及旅客列车不得销售禁止随身携带的物品,或者超过规格限制随身携带物品。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规则》(铁客〔2022〕124号)规定,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禁限物品,可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交送行人员带回或自愿放弃,符合包裹或高铁快运办理条件的可办理托运。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规则》(铁客〔2022〕124号)规定,安全检查人员认为不适合当场开包检查或旅客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移至适当场合检查。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规则》(铁客〔2022〕124号)规定,安全检查(不含旅客自弃)中发现的鞭炮、发令纸、摔炮、拉炮等易爆物品应立即浸湿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旅客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由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并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程序执行。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列车需将伤病旅客交站处理,调度部门因信息处置或安排停车不及时,车站因推诿或未及时联系医疗机构影响救治的,可将调度部门、车站与责任单位共同列为责任主体。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调查处理工作》(铁运〔2012〕320号)规定,发生旅客轻伤且旅客同意现场调解、责任明确的,可由处理站(段)会同铁路公安派出所,发生单位,旅客、第三人或其代理人等共同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遇有急病、分娩的旅客时,车站、列车应当尽力予以救助,不能按照《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