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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T 22484—2016),公交车内地板、踏步、坐椅、车内扶握设施应完整、牢靠。
(389)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汽车驾驶室内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而使驾驶人产生炫目的装置,且该装置在汽车碰撞时,不应对驾驶人造成伤害。
(388)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应具有能切断动力电路的功能。
(387)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汽车安全顶窗应易于从车内、外开启或移开或用应急锤击碎。安全顶窗开启后,应保证从车内外进出的畅通。弹射式安全顶窗应能防止误操作。
(386)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汽车应急门应有锁止机构且锁止可靠。应急门关闭时应能锁止,且在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不会因车辆振动、颠簸、冲撞而自行开启。
(385)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
(384)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除三轮汽车外,所有驾驶人座椅、乘用车的所有成员座椅(设计和制造上具有行动不便乘客乘坐设施的乘用车设置的后向座椅除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其他汽车的所有外侧座椅、其他汽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的前排外侧乘员座椅,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均应为三点式(或全背带式)汽车安全带。
(383)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乘用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所有座椅,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382)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机动车应设置能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摩托车除外)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右侧。
(381)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机动车发动机舱或其他热源(如缓速器或车内采暖装置,但不包括热水循环装置)与车辆其他部分之间应安装隔热材料,用于联接隔热材料的固定夹、垫圈等也应防火。对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其发动机舱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应达到GB8410的A级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