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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接管协议中明确相关土建工程、设施设备、系统集成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将上述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203.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运营单位储备的应急物资不满足需要,未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或者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齐应急人员,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的责任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造成影响时,运营单位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采取处置措施。
201.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进入保护区内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
200.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乘客拒不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的,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99.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行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并发布实施。
198.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运营单位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应当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197.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运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等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196.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对于非运营单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重大隐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195.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