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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条 影响路基稳定的作业应遵守相关规定。下穿路基构造物上部、两侧与路基结合处应采取特殊工艺处理。气温( )以下进行路基填筑、碾压、注浆等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第4.8.5条 使用气焊、气割设备时,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乙炔瓶(丙烷瓶)和氧气瓶 间的工作间距不得小于( ),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第4.1.11条 作业人员跨越生产线时必须走()、安全梯,严禁从钢轨下、设备旁边等处钻越。
第4.1.7条 应配备移动式或便携式一氧化碳、氧气监测报警仪,作业时安排专人监测一氧化碳、氧气指标,满足条件方可作业,并做好记录;作业中遇报警时,( )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第4.1.2条 防护员必须由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持证上岗。驻站联络员必须由从事现场防护工作满( )及以上的现场防护员中选出,经培训合格、跟班学习后方可独立上岗。
第3.7.3条 挖掘机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在线路上作业时,应设( ),注意斗臂高度及回转半径,防止刮碰作业人员。
第3.7.3条 挖掘机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作业前应对挖掘机履带安装非金属保护板,并对其走行、( )及轨旁设备设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3.6.5条 外单位在运营线路上使用小车时,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工务段应按铁路局集团公司规定审批、( )。
第3.6.2条 小车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作业前应明确小车()、走行径路、使用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
第3.2.9条 清筛机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清筛机起道高度不宜超过( )(道床厚度不足的特殊地段可适当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