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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条 工务单位(部门)应派员参加外单位( )等前期工作。
第2.2.14条 ( )等施工限速地段应设置专人巡查,其他施工限速地段可根据需要安排巡查,具体要求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明确,特殊情况由施工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2.2.13条 线间距不足6.5m地段(两线间已有站台、栅栏等设施的除外),( )施工,施工主体单位应安排段领导盯控。
第2.2.8条 更换钢轨,施作绝缘接头,更换(),道岔转辙器、可动心辙叉部位作业,其他影响道岔、轨道电路使用的作业。
第2.2.8条 进行下列作业时,应提前与( )、货运、房建等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联系,填写配合通知书。
第2.2.6条 施工(维修)作业不得擅自扩大作业内容和范围。对( )、临时增减作业组及变更防护员、施工(维修)负责人等情况,应采取安全措施,严控变化风险。
第2.2.4条 作业方案审核通过后不得擅自调整,作业过程中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应由施工(维修)负责人研判风险,经段分管副职及以上人员批准,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通知()、施工车辆及相关配合单位负责人后方可实施。
第2.2.1条 维修天窗应通过强化( ),不断减少天窗点外维修作业、分散作业和重复作业,并根据列车运行情况,确定合理的天窗点外维修作业时段。
第2.2.1条 施工天窗:( )、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应不少于180分钟。
第2.1.9条 对影响工务设备的邻近营业线施工,工务段含( )等,下同)应进行安全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