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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条 铁路外部环境检查重点。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地方安全立法规定及其他影响工务设备安全的问题。
第6.3.1条 铁路外部环境检查重点。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 ),采矿、采石、爆破作业,抽水、排水、排污,堆放土石、垃圾,水库、池塘。
第6.3.1条 铁路外部环境检查重点。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打桩、基坑施工、地下顶进、架设、吊装、钻探、地基加固,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第5.4.7条 轨旁设备应安装、埋设、固定牢固,日常应做好( ),遇恶劣天气或发生自然灾害后应加强检查。
第5.4.2条 新建或改建铁路工程,安全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使用。
第5.4.1条 铁路防护栅栏、作业门及疏散救援通道、限高防护架等安全防护设施应设置( ),安全警示标志清晰醒目。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制定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办法。
第5.3.5条 隧道正洞上方不得进行蓄水、( )等可能影响衬砌稳定的作业,浅埋隧道、城市隧道上方应设置警示标志。
第5.1.3条 应在( )。视频、监测等设备应设置牢固且不得侵入建筑限界。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制定监控、监测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置、使用、回放等规定。
第4.7.3条 邻近铁路和其他保护物的爆破施工,如天然气管道、高压线塔、道路工程等进行爆破作业,铁路局集团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明确工程勘察、( )等环节必须按《铁路工程爆破振动安全技术规程》(TB 10313)的要求执行。
第4.7.2条 铁路工程爆破施工涉及铁路之外的保护物,如( )等,必须参照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爆破振动(包括飞石、烟尘等其他有害效应)安全控制和防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