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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条 由施工单位组织整改并制定有针对性措施,经工务段检查确认后方可复工,并报铁路局集团公司。
第2.3.1条 工务单位(部门)应建立外单位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加强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影响或可能影响工务设备安全的外单位施工,必须纳入工务段的监督和管理,工务段应制定监督方案。
第2.2.15条 凡未办理验交的线路、桥隧涵和加固防护等设备设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巡查养护,工务段负责监督检查。
第2.2.13条 工务段、工务机械段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施工协调小组相关工作。
第2.2.8条 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应在作业前确认影响作业的轨旁设备及地上地下管、线、光电缆等设备设施,按照作业方案及时处置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2.2.8条 .影响超偏载检测装置、轨道衡、通信、客(货)车运行安全监测设备和接触网等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第2.2.7条 所有作业人员均应参加点前布置会和点后总结会,作业人员数量较多时可分级召开
第2.2.5条 营业线施工及邻近营业线施工均应编制作业计划,审批后方可实施。作业日计划应由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组织审核,施工、I级维修项目报段分管副职领导审批,其他作业审批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规定。
第2.2.5条 需临时安排或调整的施工和维修作业,经铁路局集团公司领导审核后,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2.2.3条 施工方案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会签,报铁路局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审定。“一日一案”由工务段、工务机械段(含大修段、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检修段等,下同)主管科室组织审核。维修作业方案审核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