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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2条 道路跨越铁路立交桥应根据道路设计速度和等级,按照提高一个防撞等级设置防撞护栏,防撞护栏及防护(抛)网应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宽度向外延长一定距离,并按标准安装警示标志、铁路灾害应急电话标牌。
第6.2.1条 新建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人行桥梁和渡槽等上跨构筑物,铁路局集团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明确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应与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明确上跨构筑物的移交接管单位,未移交的桥梁和渡槽不得开通使用。
第6.1.3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拆除。
第6.1.2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按相关规定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维护、管理。
第6.1.1条 应严格执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线路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设置标桩,依法保护铁路运输安全
第5.4.6条 T梁的钢支架(钢横梁)上不得新增声屏障,已设置的要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措施。
第5.4.6条 声屏障设置应符合建筑限界的规定,不得干扰铁路可视信号或影响其他行车设备的安全,安装牢固可靠。
第5.4.5条 限高防护架应保持状态良好,损坏时,属于铁路产权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修复;不属于铁路产权的,铁路局集团公司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第5.4.5条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
第5.4.4条 作业门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管理”的原则设置,以关闭加锁为定位,作业过程中应保持锁闭状态,开启后不能及时锁闭的应派人看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