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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对处于闭塞状态的闭塞设备和办理进路后处于锁闭状态的信号、联锁设备,严禁进行检修作业。( )
51、正在检修中的设备需要使用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同意。检修完毕,检修人员应将其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 )
50、小车跟随列车后面推行时,应与列车尾部保持大于300 m的距离。( )
49、利用列车间隔在区间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应在车站登记,并设置驻站联络员。( )
48、使用轻型车辆时,须取得列车调度员对使用时间的承认,填发轻型车辆使用书——附件6(在区间用电话联系时,双方分别填写),并须保证在承认使用时间内将其撤出线路以外。( )
47、在双线地段,单轨小车应面对来车方向在内股钢轨上推行。( )
46、轻型轨道车过岔速度不得超过15 km/h,区间运行最高速度不得超过60 km/h,并不得与重型轨道车连挂运行。( )
45、轻型车辆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时,仅限于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时使用,但应按列车办理,此时轻型车辆必须有照明及停车信号装置。( )
44、在区间线路上进行不影响行车的作业,不需要以停车信号或移动减速信号防护,应在作业地点两端800~1 000 m处列车运行方向左侧(双线在线路外侧)的路肩上设置作业标。( )
43、当施工地点距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800 m时,在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处,设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