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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于符合“容错纠错”相关情形条件,但触及党纪国法的,公司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在执纪执法过程中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
8.被问责单位和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也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向作出问责决定的部门提出容错申请。接到容错申请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决定反馈给容错申请单位或个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7.领导人员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积极破除障碍、勇于打破僵局,因情况特殊复杂,导致工作出现一定失误偏差或造成影响的,可以予以容错处理。
6.领导人员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等方面,临机决断、敢于担当,主动涉险揽责,导致工作出现一定失误偏差或造成影响的,可以予以容错处理。
5.领导人员在深化公司体制机制改革,推进重大改革和重点任务过程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等因素,导致工作出现一定失误偏差或造成影响的,可以予以容错处理。
4.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与协助其工作的副总师和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分管业务领域的领导人员,应经常谈心谈话,可视情况委托公司纪委进行。
3.公司党委书记与公司助理副总师和本部各部门、公司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每年谈心谈话1次,可视情况委托公司党委副书记或公司组织部进行。
2.领导人员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经党组织讨论决定后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1.领导人员受处理处分影响期满后重新任用或者提拔重用,不得担任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或者与受处理处分问题相关联的职务。
6.容错应当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经研判认定存在下列哪些情形的,不予容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