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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合肥市公安局保密管理“十个严禁”( ),第七条:严禁使用( )时泄露涉密人员本人和岗位工作相关信息。
38.合肥市公安局保密管理“十个严禁”( ),第六条:严禁使用移动警务终端、手机微信或微信图文识别小程序等网络社交媒体拍摄、( ) 、( ) 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37.合肥市公安局保密管理“十个严禁”( ),第五条:严禁在私人交往及无加密功能的电话、传真、手机等电子设备通信中( ) 。
36.合肥市公安局保密管理“十个严禁”( ),第一条:严禁在( ) 上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在公安网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传输( )。
35.合肥市公安局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第六条: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准以民警身份开设微博、( ),个人微博、微信头像不得使用( ) 标志与符号。
34.合肥市公安局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第四条:不准讨论、传播公安机关( ) 或者( ) 。
33.合肥市公安局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第三条:不准制作、传播( ) 、不实信息和( ) 。
32.合肥市公安局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第一条:不准制作、传播与党的( ) 、路线、方针、( )相违背的信息和言论。
31.从优待警“七条”分别是:弘扬( ) 、褒奖爱民模范、激励担当创新、帮助解决困难、优化职级晋升、关心( ) 、关爱身心健康。
30.从严治警“七条”分别是:严格政治监督、严格执法监督、( )、严格审计监督、严格巡察监督、( )、严格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