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7、案例七:2021年4月,某县信访局综合科干部滕某为迎接上级检查,向各科室收集相关工作信息以准备迎检材料。某科科长王某将个人移动硬盘给滕某,让其自行从中寻找文件。滕某未与王某核实硬盘中文件存储情况,便将其连接到互联网计算机上,在拷贝有关文件夹过程中,将3份“秘密”级工作简报一并拷入计算机内,滕某和王某的操作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案:根据保密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本案中腾某、王某缺乏保密意识,麻痹大意,在拷贝资料前,腾某未向移动硬盘所有者王某核实其中是否存有涉密文件,也未仔细查看硬盘中文件情况。王某使用个人的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国家秘密也违反了保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