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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6号),受客观条件等限制难以完成的甩项工程,应进行充分论证,在确保原设计的安全和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安全性能和基本服务能力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方可变更设计并履行手续。
(307)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6号),办法实施前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已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即视同正式运营。
(306)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6号),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包括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
(305)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6号),开展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前,对运营服务影响较小的甩项工程,可暂缓完成。
(304)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号),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
(303)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号),完成试运行后并在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前,运营单位与建设单位正式签订运营接管协议。
(302)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号),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要会同运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
(301)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号),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安全评估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提供相应文档资料,并对报告情况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00)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符合前提条件,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会同运营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工程项目防洪涝等抗灾设防论证材料。
(299)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0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组织设备供应商及相关责任单位对运营险性事件开展技术分析,并在运营险性事件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形成分析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