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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试运行的同时,应同步开展系统联调。
(310)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6号),规模较小、较简单的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可不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直接随工程项目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也可在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投入使用后,不受初期运营满1年的时间限制,随工程项目一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309)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6号),规模较大、较复杂的甩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后,应当按照技术要求对相应内容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308)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6号),受客观条件等限制难以完成的甩项工程,应进行充分论证,在确保原设计的安全和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安全性能和基本服务能力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方可变更设计并履行手续。
(307)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6号),办法实施前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已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即视同正式运营。
(306)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6号),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包括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
(305)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6号),开展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前,对运营服务影响较小的甩项工程,可暂缓完成。
(304)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号),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
(303)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号),完成试运行后并在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前,运营单位与建设单位正式签订运营接管协议。
(302)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号),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要会同运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