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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投入使用的出入口应与市政道路连通,当出入口朝向城市主干道时,应具有客流集散场地。
(313)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台阶或坡道末端与临近的道路车行道距离小于5米时,应采取护栏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312)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城市轨道交通影响车站客流集散的站外广场应与车站同步具备使用条件。
(311)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试运行的同时,应同步开展系统联调。
(310)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6号),规模较小、较简单的甩项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可不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直接随工程项目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也可在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投入使用后,不受初期运营满1年的时间限制,随工程项目一并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309)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6号),规模较大、较复杂的甩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后,应当按照技术要求对相应内容开展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308)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6号),受客观条件等限制难以完成的甩项工程,应进行充分论证,在确保原设计的安全和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安全性能和基本服务能力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方可变更设计并履行手续。
(307)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6号),办法实施前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已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即视同正式运营。
(306)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6号),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包括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
(305)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6号),开展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前,对运营服务影响较小的甩项工程,可暂缓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