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8)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含:事故发生单位、驾驶人、车辆和线路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无需及时补报。
答案解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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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根据《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基于通信的列车控制(CBTC)运行级别下,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不需要具备站间反向运行ATP功能。
(332)根据《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设备安装应牢固可靠,车载设备不得超出设备限界,地面设备不得侵入建筑限界;轨行区设备应采取避免对作业和疏散人员造成伤害、防止设备被损坏的保护措施。
(331)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2019〕84号),对三线及以上换乘站,可根据情况开展换乘站能力匹配情况进行专项论证。
(330)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2019〕84号),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的换乘通道、出入口等区域管理责任界面应划分清晰,共管换乘站涉及不同运营单位的,应签订相关管理协议。
(329)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2019〕84号),运营单位应建立与交通运输、公安、气象、卫生、供电、通信等部门或单位的联络工作机制,联络工作机制运转有效。
(328)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2019〕84号),网络化运营安全评估包括线网控制中心功能评估、线网应急能力评估、换乘站客流匹配评估。
(327)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交办运〔2019〕83号),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长等车站客运人员应掌握车站容纳能力、客流峰值等技术客流数据,了解不同时期、不同季节、不同时间车站客流变化趋势。
(326)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交办运〔2019〕83号),城市轨道交通行车调度命令发布前应确认现场情况和行车设备状况。
(325)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交办运〔2019〕8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减弱、变更信号系统中涉及行车安全的硬件及软件设备配置,安全接口不应修改;必须变更和修改时,应对变更或修改部分进行论证。
(324)依据《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交办运〔2019〕83号),车站客运组织方案应做到“一站一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