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337)根据《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城市轨道交通车载ATP设备连续运行时长应不小于24小时,当车载ATP设备需要中断运行自检时,应至少提前60分钟在车载信号、ATS子系统和MSS子系统人机界面上进行提示。
(336)根据《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应具备故障分级报警功能,报警等级按照对列车运行影响程度从高到低分为四级,其中二级报警是指发车指示器故障、维护监测设备故障、工作站故障等不影响行车的报警。
(335)根据《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模式由低向高转换时,必须停车进行人工转换,转换为FAM模式时可不通过人工确认。
(334)根据《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模式由低到高可分为限制人工驾驶模式(RM)、列车自动防护下的人工驾驶模式(CM)和自动驾驶模式(AM),全自动运行信号系统的列车驾驶模式还应具备全自动运行模式(FAM)。
(333)根据《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基于通信的列车控制(CBTC)运行级别下,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不需要具备站间反向运行ATP功能。
(332)根据《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设备安装应牢固可靠,车载设备不得超出设备限界,地面设备不得侵入建筑限界;轨行区设备应采取避免对作业和疏散人员造成伤害、防止设备被损坏的保护措施。
(331)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2019〕84号),对三线及以上换乘站,可根据情况开展换乘站能力匹配情况进行专项论证。
(330)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2019〕84号),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的换乘通道、出入口等区域管理责任界面应划分清晰,共管换乘站涉及不同运营单位的,应签订相关管理协议。
(329)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2019〕84号),运营单位应建立与交通运输、公安、气象、卫生、供电、通信等部门或单位的联络工作机制,联络工作机制运转有效。
(328)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2019〕84号),网络化运营安全评估包括线网控制中心功能评估、线网应急能力评估、换乘站客流匹配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