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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定期票、计次票管理办法》(铁客[2020]200号)规定自购买产品之日起至产品有效期结束前,乘车人可持购买产品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在产品指定发站通过实名制验证进站乘车。
《铁路定期票、计次票管理办法》(铁客[2020]200号)规定计次票产品无剩余乘车次数的,视为产品有效期结束。
《铁路定期票、计次票管理办法》(铁客[2020]200号)规定产品仅限乘车人本人使用,不能转让或共用。
《铁路定期票、计次票管理办法》(铁客[2020]200号)规定自产品启用之日起至有效期结束后30天内 (含当天),可凭购买产品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产品指定发到站换取报销凭证。
《铁路定期票、计次票管理办法》(铁客[2020]200号)规定因不可抗力或铁路责任造成产品次数不能完全使用的,购票人和乘车人 (需为12306用户) 可在12306网站申请退款。退款金额=现购票款×(产品剩余乘车次数÷产品限定乘车次数),退款按原支付渠道退还。
《铁路定期票、计次票管理办法》(铁客[2020]200号)规定产品未启用的,购票人和乘车人可在12306网站主动申请退款,购买产品后在启用期限内未启用的系统将自动退款,退款按原支付渠道全额退还。
《铁路定期票、计次票管理办法》(铁客[2020]200号)规定产品一经启用(因不可抗力或铁路责任造成产品次数不能完全使用的除外),票款退还50%。
《铁路定期票、计次票管理办法》(铁客[2020]200号)规定购买产品时,购票人需确认同意并遵守铁路产品有关规则及条款,选择乘车区间、产品类型、席别、票种和乘车人。
《铁路定期票、计次票管理办法》(铁客[2020]200号)规定铁路局集团公司管内发到站间推行定期票、计次票产品,由所属铁路局集团公司提出产品设计方案,报国铁集团审核。
《国铁集团关于明确退票改签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铁客[2021]15号)规定旅客变更乘车日期、车次、席位、到站等产生票价差额需退还或补收,当变更后的票价高于原票价时,应补收票价差额;低于原票价时,应退还票价差额,并按梯次标准核收退票费。
